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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05-07 [ Mon ]
【綜合報導】

高雄市男子張秉君與A女曾論及婚嫁,年初他另結新歡,兩人分手;但他想腳踏兩條船,竟拿先前拍下的A女裸照,要脅對方簽下一份有十五條荒唐淫穢條文的「性奴隸生活條款」,脅迫A女隨傳隨到,並依他規定的「穿制服」等方式提供性服務。A女簽下條款後被迫履行三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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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隨時拍攝紀錄

張秉君(二十九歲、高雄人)的父親是高雄市樹德科技大學創校董事張家驤,現為顧問。記者昨電話訪問張秉君時,他激動地說:「是女方想要復合,雙方為了好玩,女方自願簽的,事實並非她講的那樣,一切願交法官定奪。」
A女(二十五歲)表示,她五年前在高雄市某機關任職時認識張秉君,兩人成為男女朋友,去年七月張秉君表示想趕在他三十歲前結婚,但她覺得兩人還年輕,想先拼事業,過幾年再結婚,兩人為此常吵架,後來她發現張秉君另有女友,兩人今年一月分手。
A女說,沒想到今年七月,張秉君突然用電子郵件,寄來過去兩人做愛時她的裸照,要脅繼續交往,否則就公布照片,她不得已赴約,即被性侵。更離譜的是,八月張秉君又脅迫她到他高雄住家,拿出一份「性奴隸生活條款」,要她簽字,做他的性奴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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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女出示的「性奴隸生活條款」,是張秉君在網上截取並加上「創意」拼湊而成,共有十五條條文,其中當事人列了兩條第十一條,第一條明定「我現在的身份是當主人的淫蕩性奴隸」;第三條是「當主人有性需求時,不論何時何地,均會排除萬難趕來服侍並滿足主人的性需求」。
其他條文中還規定她赴做愛時的基本裝扮,包括要穿黑色透明褲襪,黑色透明長統絲襪或長統網襪時,要搭配黑色吊襪帶,穿黑色內褲搭配黑色胸罩等,外著套裝上衣、配窄裙及黑色高跟鞋,並要「保持淫蕩思慾」時時期待臨幸,隨時保持身體乾淨、健康,以方便主人使用;主人可隨時拍攝紀錄,滿足其需求……等。
A女說,簽下條款當天她就再被性侵一次,隨後兩個月中她被迫兩次穿著曾服務的銀行行員制服,前往高雄巿三民區張家「赴約」,提供性服務。後來她拒絕電召,張即傳手機簡訊,提醒她「約定及協議書跟東西還在這!」和一些骯髒字句,甚至揚言「找人來強姦你好了…」。

男稱女方想復合

對於A女指控,張秉君卻有不同說法。他強調,兩人分手前就常玩得很瘋,除了互拍裸照,女方還提議玩強姦遊戲,所以「性奴隸生活條款」是好玩的。他說,上月二十九日四男二女來他家,個個兇神惡煞,他擔心老父安全才勉強簽署和解書及悔過書。他懷疑女方找徵信社設局,考慮控告對方。
針對「性奴隸生活條款」,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說,若雙方是在有感情基礎且自由意志下同意簽訂,大眾應予以尊重,但若一方不想再玩,任何人都不可強迫繼續履行。大仁科大社工系助理教授黃玫瑰認為,「這根本是變相的性虐待!」

A女兩度依所簽條款,穿昔日在銀行服務時的制服、黑色內衣、絲襪,
到張男家提供性服務,張男邊看A片邊做愛,並再度拍下A女裸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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